修正本校「交際費用申請報銷作業」相關作法原則如下說明:(112/05/30公佈函庚大字oN120524010)
一、便當費:自每人70元調升為80元。
二、交際餐費:
(一)校外用餐含招待對象以一桌10人之內為原則。
(二)招待對象為國內一般校外專家學者,自每人700元調升為800元(服務費另計)
(三)招待對象若為國內外校長或院士層級相當之專家學者及貴賓等,費用得酌予提高,並以前項標準兩倍(1,600元)為限;若要再提高,則須另以其他經費支應,並以總金額提出招待記事單申請。
(四)若活動僅有招待餐費報支需求,且符合上述金額標準者,得免另外提報簽呈,逕填招待記事單申請;若需提高費用標準者,則須另提簽呈確認經費來源。惟一律須至少於訂餐三天前經校長核准辦理(非僅提出申請)。
(五)招待外賓校內用餐,若每人300元以下且總額於3,000元之內者,免填招待記事單,但報銷時應於單據黏貼單中說明招待便餐事由。
三、各單位應儘量於非用餐時間辦理會議及活動,並妥適安排招待用餐之需求及陪客人數,以撙節經費支出。
校長室(112/05/30)